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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YJ20170068
标题 首开紫郡交房以缴纳物业费作为验房前置条件,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请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提问人 ****** 提问时间 2017-12-28
类别 建言献策 受理时间 2017-12-29
问题内容 住房主管部门领导,你好! 我是首开紫郡业主,首开紫郡二期洋房交房以缴纳物业费作为验房前置条件,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四条 第(二)项 第2小项约定条款,请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对其不良行为及时整改,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您可向属地区住建局反映或投诉。如房开公司违反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您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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