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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审批--办事指南 | ||
法规依据 | 申办条件 | 申报材料 |
审批时限 | 办理流程 | 附件下载 |
事项名称 |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 | |||
法规依据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贵阳市公共租赁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筑府发[2014]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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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主体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 |||
申办条件 |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需1年以上(含)。 2、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申请人需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3、对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失地农民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在我市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房家庭,不受住房保障收入标准限制,可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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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认定证明材料(低保证或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表); (5)婚姻证明材料; (6)现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供); (8)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材料(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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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审核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通知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审核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通知5个工作日 | |||
受理机构 |
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 | |||
审批程序 |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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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证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
是否年检 |
年度复核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
办理地点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商业街G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楼 |
办理电话 |
0851 - 85816913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 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 |||
附件下载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可通过电话、信函及现场投诉举报。地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7987789 | |||
备 注 |
序号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地址 电话
1 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48号 86679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