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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及《市场准入许可证》审核办理--办事指南 | ||
法规依据 | 申办条件 | 申报材料 |
审批时限 | 办理流程 | 附件下载 |
事项名称 | 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审核及《市场准入许可证》审核办理 | |||
法规依据 |
《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黔府函[1999]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 《关于调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通知》(黔房改通[20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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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贵阳市市属房改单位 | |||
申办条件 |
1.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贵阳市属地范围房改工作;
2.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是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4.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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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 补交土地收益金
1. 审核表 2. 产权证复印件 3.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 购100%产权的发票(加盖产权单位财务章) 5. 夫妻双方核销单 注: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原件 其他: 1. 无业:社区开具无业证明 2. 死亡: A夫妻中有一人死亡,需开具死亡证明(派出所)另一方民政局未再婚证明;双方已故,开具双方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派出所) B再婚的:开具死亡证明(派出所)另一方再婚的结婚证和配偶的住房证明,有房的需提供房屋准入证,结算单,存量核销单复印件 C未婚的: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 3夫妻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的,需提供前面房屋的准入证,结算单,存量核销单复印件。 4调剂父母或子女存量的:调剂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存量核销单,调剂申请书,关系证明(派出所) A调剂人无房: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单位) B调剂人有房:开具住房证明,前面需提供前面房屋的准入证,结算单,存量核销单复印件,剩余存量核销单。 C调剂人死亡的需提供(参照之前第2点的资料)并附上继承公证书。 5调剂兄弟姐妹存量;提供调剂人的按第四点提供资料并附上担保函,公证书。 二、 直通车所需资料 (一)、从未交过购房款的。(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购房人双方单位盖公章注明单位分房情况,产权单位盖公章) 2、公房管业证或房屋大产权证、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4、《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5、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6、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7、提供原售房批复的复印件 8、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9、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10、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11、房租票据或产权单位财务出具的房租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12、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已交过购房款的。(单位自管公房,从未办理个人产权证的)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购房人双方单位盖公章注明单位分房情况,产权单位盖公章) 2、公房管业证或房屋大产权证、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历次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5、《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6、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7、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8、提供原售房批复的复印件 9、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10、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11、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12、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已交过购房款的。(单位自管公房,已办理个人部分产权证的)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购房人双方单位盖公章注明单位分房情况,产权单位盖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补交土地收益)、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历次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5、《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6、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7、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8、提供原售房批复的复印件 9、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10、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11、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12、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从未交过购房款的。(租住房管所直管公房)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购房人双方单位盖公章注明单位分房情况,房管所和住投公司盖公章) 2、公房管业证或房屋大产权证、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历年房租票据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5、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6、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8、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9、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10、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已交过购房款的。(房管所直管公房,已办理个人部分产权证的) 1、补交土地收益、购现住房审核表(购房人双方单位盖公章注明单位分房情况,房管所和住投公司盖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补交土地收益)、房屋平面图(直通车) 3、历次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5、《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核销通知单》 6、无业的需在居住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7、离休职工提供离休证复印件或离休审批表 8、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9、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10、拆迁安置的须提供拆迁协议和购买超安面积的购房票据 11、已交房租的须提供历年房租票据 12、若属于二套房的,须提供第一套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结算单、核销单复印件 13、房租票据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下列特殊情况: 1、购房人已故,配偶再婚的,提供原结婚证,再婚的结婚证,不需提供购房人原配和现再婚人的相关资料 2、属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更换承租人,须提供承租人和拆迁人的关系证明,如属父母子女之间过户的,超安所购部分面积予以认可;如不属父母子女之间过户的,超安所购部分面积不予认可 (六)、调剂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的住房证明(已补完土地收益的需提供准入证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核销单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方去世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世的一方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双方都死亡的,双方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后死亡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先死亡的一方到后死亡的一方期间的未再婚证明) 3、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有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有职务的提供任职文件复印件(已退休的聘期到退休当年,未退休的聘期到1998年12月) 5、调剂父母或子女存量补贴的,需提供存量补贴调剂使用申请书(存量人已故的须提供继承公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调剂兄弟姊妹存量补贴的,需提供使用存量补贴调剂与他人担保函,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存量赠与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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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法定时限 |
半年 | ||
承诺时限 |
3个月 | |||
受理机构 |
贵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是否发证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地点 |
市房改办驻金阳政务服务大厅,72号窗口 |
办理电话 |
0851- 87987586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 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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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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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可通过电话、信函及现场投诉举报。地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邮编:550081 电话:0851-87987789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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