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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办事指南
    法规依据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时限 办理流程 附件下载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抗震鉴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申办主体

    企业、单位、个人

    申办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或《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

    申报材料

    申请鉴定委托书
    原工程地勘资料
    原建筑、结构施工图

    审批

    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办公室

    审批程序


    受理兼审查--特殊环节(房屋建筑工程资料查阅及现场踏勘)--审核兼审批--送达抗震鉴定意见通知书

    是否发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办理地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办公室

    办理电话

    0851-85825613/8582865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 13:00-17:00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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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受理兼审查--特殊环节(房屋建筑工程资料查阅及现场踏勘)--审核兼审批--送达抗震鉴定意见通知书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及现场投诉举报。地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  邮编:550081 电话:0851- 87987789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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