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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需要交纳那些费用,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序 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劳保 统筹费 |
贵州省建设厅、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总工会、物价局黔建施通【2005】424号 |
1. 通用工程(包括:土建、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单位工程建安工作量的3.8%;
2. 水电、设备、管道等安装工程,按现行预算定额计算的人工费的20%;
3. 土石方工程按人机费的12%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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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散装水泥基金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贵阳市经贸委、市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市经贸资字(2003)05号 |
1. 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2元/ 吨;
2. 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0.2吨/M2×2元/吨,框架按建筑面积×0.4吨/M2×2元/吨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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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黔财综[2009]79号 |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收,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0.05元的标准预收。 |
4 |
交易服务费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黔价房调(2003)193号 |
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每宗收取750元;50—500万元(含500万)基数为每宗750元,交易额每增加50万,加收750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基数为每宗7500元,交易额每增加50万,加收400元;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基数为每宗11500元,交易额每增加100万元,加收600元;2000万元以上,基数为每宗17500元,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加收2000元;每宗最高不超过50000元。(详见文件) |
场地、设施租赁费 |
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单位,按每宗600元向招标方收取。 | ||
5 |
安全生产费用 |
黔建施通〔2007〕278号 |
1、 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 (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
2、 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
3、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4、 市政公用工程、冶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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