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拆迁人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屋应具备水(上水、下水)、电、路三通,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二、拆迁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贵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同时将符合入住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办理入住的手续、程序、期限等书面报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人登报公示,方可自公示规定期限届满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公示规定的期限不少于15日。
四、拆迁人应按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对拆迁安置房屋申报权属登记,并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