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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建通〔2017〕304号关于做好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13 阅读: 次

 

 

筑建通〔2017〕304号


关于做好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房通〔2017〕19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近期下发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住建局要强化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的住宅小区(大厦)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住宅小区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电梯、水电气管道、围墙、配电房、泵房、机房、公共区域防盗设施、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有关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特别是在我省汛期来临之际,各区(市、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省、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办罚电〔2017〕24号)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对服务管理区域内重点房屋的检查,要以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学校房屋,以及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危楼等各类房屋为重点,进行全方位排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老旧危楼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醒房屋产权人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果断采取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区(市、县)住建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督办整改。一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10号)要求对督办的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并督促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销案。二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厅下发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482号)要求,对符合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护的消防设施设备,经小区业主同意,该使用维修资金的修复的及时申请,及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电气火灾的综合治理工作。据统计2012年以来,我省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7853起,造成61人死亡,5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亿元。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总要因素之一。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2017〕5号)等文件的要求,各区(市、县)住建局要认真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理和整改工作。一是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人员培训,在服务区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止的浓厚氛围。二是开展好自查自纠,以服务管理区域为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气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日常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四是各区(市、县)住建局要结合工作进展、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督促彻底整改。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要进行表扬,对行动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进行批评,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市、县)住建局要在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工作小结,2018年1月1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各区(市、县)住建局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业安全保卫制度,重点加强对地下车库、电梯、小区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日常巡查,完善监控、报警等设施建设,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属地社区,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居住人员,特别是出租房屋居住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居住人员属涉疆、涉藏的人员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住建局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所管理小区实际情况,针对物业小区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电梯监测、火灾防控以及水电气安全等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属地政府、社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业主正常和业主生命财产的安全。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属地社区(居委会)等共同研究处理物业矛盾问题,认真做好小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chen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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