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条例”地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