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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条例”就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物业方面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时间:2012-05-09 阅读: 次 来源:

 
 问:“省条例”就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物业方面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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