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条例”就业主在使用物业方面作了哪些重要规定?
答: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同意。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