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条例”就业主对项目实行自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重要的规定?
问:“省条例”就业主对项目实行自行管理方面作了哪些重要的规定?
答: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但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实行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或者按季度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