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条例”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问:“省条例”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机构、主体机构;
(2)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尺寸;
(4) 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
(5) 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6)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