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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条例”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时间:2012-05-09 阅读: 次 来源:



问:“省条例”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
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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